从一则案例谈特许权使用费申报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邹盈锋 郑琳琳 谭佳媛 徐焱钵 

机构地区:[1]宁波海关

出  处:《中国海关》2025年第2期58-58,共1页

摘  要:基本情况2021年至2024年,宁波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节气门开度传感器、电机、铁芯等货物。该公司上述货物采购自印度尼西亚、泰国等地,进口后需要向其日本母公司支付一次性技术转让费、变动技术提成费等费用。经海关审核,上述一次性技术转让费、变动技术提成费等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属于应计入计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该公司未主动向海关申报上述特许权使用费,海关责令其进行补缴。

关 键 词:特许权使用费 技术转让费 计税价格 海关申报 提成费 货物采购 进出口货物 节气门开度 

分 类 号:F75[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