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边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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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云霄[1] 莫立波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法治》2025年第2期24-29,共6页CHINESE RULE OF LAW

摘  要: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一项开创性工作,源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宪法定位。从实践探索情况和学界的探讨来看,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权边界问题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其主要包括监督来源的边界、监督内容的边界以及与其他监督的边界三个方面。首先,监督来源的边界主要在行政诉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案件线索移送、外部协同监督、内部专项活动、“两法衔接”平台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中发现;其次,监督内容的边界包括超越职权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明显不当的以及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权等六类情形;最后,与其他监督的边界主要涉及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的边界,与监察监督、法治督察的边界以及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边界三个方面。

关 键 词:检察监督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行政违法行为 其他监督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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