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质生产力赋能下网络直播营销的行政法规制研究  

Research on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Webcast Marketing Empowered by New Quality Produ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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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梦琳 Li Menglin

机构地区:[1]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河南郑州450046

出  处:《决策科学》2025年第1期33-43,共11页DECISION SCIENCE

基  金:2024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大模型时代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研究”(2024CFX02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近年,网络直播营销作为平台经济的一种新业态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在降低营销成本、激活消费潜力、提供就业机会和推动产业数字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质生产力赋能下,网络直播营销正朝着沉浸式、互动式、智能化、数字化、精细化、协同化的方向发展。然而,网络直播营销尚存在依据法律效力级别低,法律责任界定不清晰;社会责任承担效果差,平台监管执行不到位;政府监管体系滞后,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网络直播营销规制应在行政法义务理论、软法治理的基础上,在新质生产力的赋能下,建立行政许可与风险防范机制相结合、行政处罚与黑名单机制相融合、行政协议与平台协议相衔接、政府监管与平台监管相联通、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相平衡的监管机制。既要充分运用新质生产力,还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网络直播营销产业的现代化,保障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关 键 词:新质生产力 网络直播营销 行政法义务 软法治理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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