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调解公约》下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因应  

作  者:张晓凤 韩露[2]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2]中共鞍山市委党校,辽宁鞍山114000

出  处:《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5年第2期59-63,共5页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

摘  要:《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通过为国际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在推动我国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完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未来批准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将有助于推进我国国内调解制度的现代化转型,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的影响力,同时增强我国调解机制的国际认可度。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和调解实践在关键概念、执行机制等方面存在与《新加坡调解公约》规定的差异,影响了我国参与国际商事调解的能力。借鉴国际商事仲裁的经验,引入“岔路口”条款、仲裁裁决的执行审查机制和报核制度等将能够消弭国内实践与国际规则的冲突,促进我国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进一步现代化转型。

关 键 词:国际商事调解制度 《新加坡调解公约》 国际和解协议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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