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杨绪东 Yang Xudong
机构地区:[1]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出 处:《出版发行研究》2025年第3期86-93,61,共9页Publishing Research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促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JJD820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人工智能生成的“类作品”与人类作者创作的作品具有实质相似性。对于“类作品”,著作权立法应合理安排其真实“署名”义务,以保障著作权体系的协调运作。著作权法能够对“类作品”真实“署名”义务形成规范效力的条款仅有两项,一项为原则性条款,另一项为署名推定条款。由于著作权法更偏重于署名权的保护,较少直接设定署名义务,以至于现行真实“署名”义务存在主体失实、内容过窄、责任缺位等诸多问题,未能契合人工智能生成“类作品”的运行特征。因此,文章建议将人工智能生成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确立为真实“署名”义务主体,并采取“列举+兜底”的模式对挂名等其他误导公众的非真实“署名”行为进行廓清,同时还应合理配置未履行真实“署名”义务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形成有效的制度规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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