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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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子春 

机构地区:[1]新疆大学法学院

出  处:《环境与生活》2025年第1期101-104,共4页Green Living

摘  要: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这突破了传统环境侵权案件的填平性赔偿原则,在符合主观故意且造成严重后果时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虽然环境侵权惩罚性条款已在《民法典》中被确认,但1232条款具有强烈的宣誓性意味,在实践中的适用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故本文以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与功能定位为切入点,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定属性,从请求主体,侵害客体与目的价值三个方面来论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正当性,并立足我国目前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现状,提出规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式,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这三条理性建议,确保能最大程度实现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价值。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环境侵权 民事公益诉讼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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