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海关单项统计风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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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洋 

机构地区:[1]黄埔海关

出  处:《中国海关》2025年第1期65-65,共1页

摘  要:基本情况2023年2月,某公司作为境内发货人以“进料料件复出”监管方式申报出口玻璃毛坯等商品共45项,价值780万元。海关在后续监管中发现,上述货物的贸易国(地区)、运抵国(地区)、指运港申报为“T”,而实际应申报为“G”。该公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单项统计准确性。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该公司科处罚款5000元,并责令其改正。

关 键 词:发货人 海关法 《海关法》 十六条 后续监管 案例分析 监管方式 《规定》 

分 类 号:F75[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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