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域补偿协议制度建设研究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River Basin Compensation Agreement System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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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增然[1] 魏昊 Liang Zengran;Wei Hao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出  处:《绥化学院学报》2025年第3期30-34,共5页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

摘  要:为了有效协调经济发展与流域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流域补偿协议应运而生。这些协议主要由政府作为签定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其核心内容在于明确各方在流域保护和经济发展中的权利和义务。流域补偿协议不仅体现了流域管理的跨域性和整体性特点,还具有明确的区域行政协议属性。但是流域补偿协议还面临法律保障不足、主体责任不明确、缺少协商备案程序以及缺少公众参与程序四个方面的现实问题。文章从流域补偿协议的法理基础出发,探究其本质性质,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对流域补偿协议应当推进立法制度配给、主体责任的明确、协商备案程序的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程序的路径进行完善。

关 键 词:流域补偿协议 区域行政协议 法律规制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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