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共和国确保测量统一法》编译(三)《吉尔吉斯共和国确保测量统一法》8~14条  

作  者:徐淑霞 邓向瑞 赵乔 

机构地区:[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出  处:《中国计量》2025年第3期21-23,共3页China Metrology

基  金:中亚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相关研究(XJL2024KY007)。

摘  要:第8条计量器具在吉尔吉斯共和国,用于测量的、经过授权的测量器具称为计量器具,包括量具、计量单位、测试仪器、计量体系及其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执行测量功能的装置。国家计量机构负责决定哪些技术设备可归类为计量器具。

关 键 词:计量器具 计量机构 计量单位 计量体系 测量器具 测试仪器 测量功能 配套设施 

分 类 号:F20[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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