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宋俊豪 Song Junhao
机构地区:[1]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澳门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25年第1期62-77,共16页Western Law Review
摘 要:在我国刑法语境下,法律界对“紧迫性”在防卫性质认定中的功能有三种理解,即限定“不法侵害”范围、限缩“正在进行”外延及添加“前置义务”要件。以上观点虽有各自的缺陷或不足,却都暗含着正当防卫与国家保护的平衡问题。在国家垄断暴力的背景下,私人暴力的合法性以国家保护缺席为必要条件,正当防卫相对于国家保护而言具有补充性。“紧迫性”的功能在于判断是否存在使私人暴力合法化的紧急状况,其判断要素包含事实层面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以及规范层面的“国家未能提供有效保护”。因此,即使不法侵害事实上正在进行,若在场的国家保护可有效制止侵害,也不存在紧急状况,不得实施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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