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设定激励性监管措施的特别程序  

Special Legislative Procedures for Establishing Incentive-Based Regulatory Measures in Local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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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叶乾 Wu Yeqian

机构地区:[1]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25年第1期95-109,共15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适应新时代市场监管需要的权力配置研究”(20&ZD19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通过设定形式多样的以适时适度减轻市场主体承担的监管义务与责任为内涵的激励性监管措施来达成监管目的,正在成为我国地方市场监管立法的新方向。立足于程序法治的基本要求,地方立法设定激励性监管措施必然以一系列正当程序为基础。尤其是在一般程序外,地方立法设定激励性监管措施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特别程序,以此反映出制度本身的特征,同时回应监管实践的要求。具体来说,基于落实公平竞争原则,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基于实现统一市场监管,则需要进行区域协同设定;基于不断提升立法质量,就必须实施设定后评估。此外,为了使这些特别程序得到持续优化,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要求下,还应寻求程序中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的不断补强。

关 键 词:地方立法设定 激励性监管措施 公平竞争审查 区域协同设定 设定后评估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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