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致环境损害的赔偿标准认定  

Confirmation of Compensation Standards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Caused by Vessel-induced Oil Pol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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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志超 Yan Zhichao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4期82-8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油污责任保险人因船舶溢油致环境损害向被保险人理赔,应符合环境损害定义的实质标准,即合理性和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恢复措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是对船舶油污受害人无法从船舶所有人及保险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申请的第二层次补偿。按该导则标准评估的费用,可能难以覆盖责任人为防止油污损害已采取的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所实际发生费用。在未约定以其为理赔评估标准的情况下,该导则不能作为判定保险赔偿金额的依据。

关 键 词:环境损害 船舶油污 恢复措施 实质标准 船舶所有人 被保险人 油污损害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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