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调用API抓取并交易数据的行为定性  

Determination of Unauthorized Calls to API to Grab and Merge Transaction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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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中山 廖慈芳 Chen Zhongshan;Liao Cifang

机构地区:[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广州互联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4期91-96,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可排除他人不正当抓取数据的妨害行为。经营者采用欺骗性技术手段规避其他经营者设置的数据防护技术措施,调用服务器API抓取大量数据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数据交易以合法、安全、有序为前提,经营者未通过数据共享开放等合法渠道寻求授权合作,而擅自抓取并直接转卖他人持有的公开数据,其以促进数据流通利用为由抗辩的,依法不予支持。

关 键 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妨害行为 行为定性 数据共享 数据流通 取数据 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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