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未实际使用但仍有效的防御性商标维权并非不正当竞争  

作  者:洪婧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4期97-10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经营者基于未实际使用但仍有效的防御性商标维权这一现象,需秉持谦抑原则,在尊重自主经营权及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基础上,审慎判断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应当结合经营者注册防御性商标的主观目的、基于防御性商标维权的外在形式和客观效果、被诉行为是否具备合法的权利基础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 键 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防御性商标 谦抑原则 主观目的 不正当竞争 自主经营权 维权 综合判断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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