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履行民法典规定的临时监护职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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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波 

机构地区:[1]北京市民政局

出  处:《中国民政》2025年第3期45-47,共3页China Civil Affairs

摘  要:临时监护是民法典总则编新增加的监护措施,是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暂时缺失的临时性补充。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分别确定了两种适用临时监护的情形,即“发生监护争议而短时间未确定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撤销后短时间无人监护”。调研发现,现有临时监护机制并未形成系统规范体系,本文在梳理临时监护相关法律制度、适用情形、短板问题等基础上,结合不同情况的临时监护需求和实践操作,对民政部门履行临时监护职责的机制流程进行了初步研究和设计。

关 键 词:民政部门 监护职责 民法典 适用情形 指定监护人 临时监护 实践操作 监护措施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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