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的构建与适用  

Constru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redit Restoration System for Dishonest Persons Subject to Enforcement

作  者:高尚尚 Gao Shangshang

机构地区:[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3期65-71,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信用修复制度是失信联合惩戒的退出机制,在制度层面完成了“失信违约—信用惩戒—重归守信人”价值循环的构建。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鼓励各级法院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实现失信人员的有序退出。因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与信用修复制度存在耦合关系,应在失信惩戒分级管理的基础上构建信用修复机制。司法实践中涉及信用修复条件、修复范围、修复方式等的异议不断增多,应明确法院在信用修复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协调各惩戒单位共同进行信用修复,建立发放信用修复证明书、发送执法建议等多元化的信用修复手段。针对涉信用修复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不明确的问题,应设置清晰规范的信用修复申请程序,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信用修复,并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实质化审查。

关 键 词:信用惩戒 执法建议 失信联合惩戒 异议审查 实质化 信用修复 修复方式 申请程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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