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领域中医美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认定  

The Legal Nature and Validity Determination of Aesthetic Medical Factoring Contracts in the Consume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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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雪雪 唐俐[1] Cheng Xuexue;Tang Li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3期84-91,共8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海南自贸港商业保理法律制度研究”(HNSK(YB)22-09);海南省教育厅研究生创新科研课题“海南自贸港应收账款债权保理融资法律问题研究”(Qhyb2022-0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对医美保理合同的认定,不能脱离保理合同的既有构造。预先审核债务人信用是保理合同功能的体现,保理人受让消费者分期消费贷款产生的超前消费应收账款债权并无不当,此模式与借贷合同有本质区别。关于医美保理合同效力的认定,应遵循以下法律方法重塑其效力认定路径:第一,以真实意思表示为裁判起点,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保理融资金融创新;第二,以法律规范意旨为裁判遵循,从规范目的出发限制保理合同强制性规定介入司法裁判的边界范围,重塑保理合同强制性规定通过“公序良俗原则”通道影响医美保理合同效力认定规则;第三,以比例原则为裁判工具,规范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考量医美保理合同的内容违法性、与公序良俗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司法手段的必要性与适当性。

关 键 词:强制性规定 效力认定 自由裁量权 借贷合同 公序良俗原则 比例原则 规范目的 司法裁判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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