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钱锦宇
机构地区:[1]广东工业大学 [2]广东工业大学人权法治研究中心
出 处:《东南法学》2024年第1期266-284,共19页Southeast Law Review
摘 要: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理解一国宪制的关键。相较于西方主要法治国,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国家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很少被国内学界关注。事实上,瑞典在其法治实践中形成了一种由立法审查与司法审查“二元”构成、司法预审与司法复审“复合”叠加的合宪性审查制度。除作为立法机关构成部门的立法委员会和宪法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行使合宪性审查权之外,自19世纪以来,瑞典法官在议会主权主导的立法审查过程中也参与并承担合宪性审查职能。与此同时,随着20世纪初司法复审理念的传入和瑞典法治实践的发展,尤其是加入欧盟后欧盟法确立的“优先适用”“直接适用”原则和《欧洲人权公约》原则的共同作用,司法复审制度在瑞典得以确立并不断得到强化,最终形成了独特的“二元复合型”合宪性审查制度,为全球法学界思考法官如何有限度参与立法从而实现审慎立法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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