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不作为犯的归责原理:从构造论到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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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树超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东南法学》2024年第1期216-242,共27页Southeast Law Review

基  金: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资助项目“轻罪案件的刑事一体化治理研究”(项目号:FZFK23-06);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层司法能力研究项目“过失不作为犯的归责原理与司法适用”(项目号:JCSF2023-17)

摘  要:在风险社会背景下,过失不作为犯逐渐成为时新的学术增长点,相关研究主要围绕构造论展开。构造论的核心争议是作为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区分问题,其目标在于整合既有不作为犯论和过失犯论,从而在提供统一处理框架时发挥处罚限定功能。对中外学术史进行检讨后发现:受制于教义学内部封闭体系性思考的构造论,注定难以承担合理划定归责范围的任务;无论是采取“先放后收”的思路,还是转向“行为主义”的视角,都表明对过失不作为犯的归责应当以“义务违反”为中心展开;故厘清有哪些“新型义务”,对过失不作为犯的归责尤为关键。过失不作为犯中新型义务的产生根源,是为了控制工业社会中企业等组织体输出的风险。在因应这一社会现实的前提下,重视组织体风险预防义务的分配,发挥结果不法的“利益衡量”机能与行为不法的“义务具象”机能,可以归纳出三种可罚的义务类型:一是安全体制确立义务,二是具体结果回避义务,三是防果能力维持义务。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各自的归责标准,方可限定处罚范围。

关 键 词:过失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 注意义务 风险社会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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