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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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伟 邓朝辉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

出  处:《东南法学》2024年第1期199-215,共17页Southeast Law Review

基  金:202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人工智能开发者侵权责任研究”(项目编号:24YJC820052)

摘  要:没有权利不受限制,个人信息权同样如此,但当前研究多强调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而对何时和如何限制该权利关注不足。限制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理论根基主要有三:基于权利冲突、权利滥用和相对义务的有无。依托这三项理论根基,可推演出限制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主要事由,包括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为保护个人其他合法权益、为维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以及信息处理者无需履行或无法履行配合义务。当存在限制事由时,结合比例原则,完全不响应信息主体的权利请求应作为例外性的限制方式,多数情况下信息处理者应采取不完全响应权利请求、要求信息主体承担合理费用以及以期间限制权利的行使范围等方式来限制个人信息权的行使。

关 键 词:个人信息权 权利冲突 权利滥用 相对义务 比例原则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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