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能力视域中的数字弱势群体及其保护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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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洪丹娜[1] 肖凡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2]华南理工大学香港研究中心

出  处:《东南法学》2024年第1期159-177,共19页Southeast Law Review

基  金:司法部2021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人权保障视阈中的算法权力规制研究”(2021SFB4022);2021年度广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算法治理的法治原则和规则研究”(GD21YFX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算法技术的广泛应用并不会自动地平等惠及每一个人,数字弱势群体随之生成。数字弱势群体的产生内核是人的数字可行能力不足,由此数字弱势群体与可行能力理论相勾连。数字可行能力从可行能力发展而来,并分化为数字基本能力、数字内在能力、数字混合能力。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可行能力呈现严重不足的状态,其中数字基本能力指向的固有数字内在潜能在退化,数字内在能力指向的训练或发展出来的数字特征和能力呈现不足,数字混合能力指向的社会机会和条件明显缺失。可行能力进路主张国家应履行积极保护义务,其中应以人的自然禀赋为基础提升数字基本能力、以数字资源与技能的充分配置为中心提升数字内在能力、以制度性保障机制的优化设计提升数字混合能力,如此方能使数字弱势群体具备与算法时代相匹配的数字可行能力,确保其权利的顺利实现。

关 键 词:数字弱势群体 数字可行能力 国家给付义务 

分 类 号:TP399[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 D921[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D998.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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