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造人民政权:共同纲领对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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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冠男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出  处:《东南法学》2024年第1期1-16,共16页Southeast Law Review

摘  要:共同纲领时期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权力机构设置上非常重要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我国在国家权力机构设置上采用的是立法、行政、司法、检察以及军队指挥权集于一体的“大政府”形式,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院通过立法权、行政权上的相互配合,进行国家事务的管理。1954年宪法则意味着《共同纲领》指向的人民政权的实际塑造。同时国家权力机构设置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立法权上行至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权下行至国务院,形成了人民代表机关权威下的合理分权和分工,是对国家权力机构设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重要一步。这一变化的内在逻辑主要在于客观上国情和国家面临的任务的变化、主观上人民主观观念的转变以及实践上国家权力配置的完善。

关 键 词:共同纲领时期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政务院 1954年宪法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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