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區司法生態的既存問題與未來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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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磊傑 

机构地区:[1]廈門大學法學院

出  处:《京师法学》2024年第1期107-120,共14页

基  金:福建省社科基金一般項目“法政治學視角下的香港管治困境及因應對策研究”(FJ2020B020)階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回歸以來,香港地區始終存在司法獨大問題。一方面,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在涉及基本法解釋的案件中,主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中央的憲制地位,無視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這個基本事實;另一方面,法官以司法復核形式不斷自我擴權,以至於某種程度上擔當起社會政策的制定者角色。在獲益於中央的政策組合拳香港地區政治與社會生態獲得重塑的今天,香港地區的司法改革確實到了非推進不可的時候。香港地區法院需要面對主權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對基本法具有解釋和決定權這一鐵定事實,並因應這一根本轉變作出必須的調適;香港地區法院生態的重塑,需要立基於“愛國者治港”這一基本的政治邏之上。

关 键 词:司法獨大 憲制地位 基本法 司法改革 愛國者治港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D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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