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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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雪松 

机构地区:[1]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5年第2期39-44,共6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在公证实务中,夫妻财产约定呈现出高度的多样性。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涉及具体财产或概括性约定,可以在婚前、婚内、离婚前或离婚后作出,且目的不一,或为婚姻关系服务,或与婚姻状态无关。这种多样性使得公证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必须结合具体情况,仔细分析其法律性质和后果,给予当事人不同的告知和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文。

关 键 词:夫妻财产约定 公证实务 公证员 中国公证协会 婚姻关系 协议公证 婚姻状态 离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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