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监护组织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实践观察和思考  

作  者:李运洪 

机构地区:[1]上海市徐汇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5年第2期45-49,共5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民法典》第33条设定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弥补了法定监护的不足,扩大了监护人范围,充分尊重成年人的自我决定权。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以及无子少子化进程的加剧,部分有意定监护需求的委托人无法找到满意的自然人作为监护人。社会监护组织作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可以有效缓解因家庭成员因工作、生活等原因无法充分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子女不在身边的独居老人,社会监护组织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照顾。

关 键 词:《民法典》 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 法定监护 家庭监护 独居老人 监护人 自我决定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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