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Supreme People's Court Reply on the Non-retroactive Application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88 of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年第2期13-13,共1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法释〔2024〕15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关 键 词:出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权转让 公司法 出资责任 公平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 转让股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