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逆向否认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探析  

作  者:陈石磊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5年第4期86-89,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但不具备完整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由此容易造成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财产混同。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人人格 公司债务 制度探析 财产混同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绝对控制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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