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合同无效后质押人赔偿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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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国忠 李静 

机构地区:[1]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5年第4期98-101,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担保合同无效后,关于提供物保的担保人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部分观点认为,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定比例债务。但这一观点并未区分比例债务与担保财产变现时的价值大小。因此,在比例债务大于担保财产变现时的价值时,可能会导致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超出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所能预见的合理责任范围,从而损害担保人的利益。部分观点认为,可以将担保人赔偿责任的上限设在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范围内。

关 键 词:不能清偿 担保合同 担保财产 合同无效 担保人 质押 赔偿责任 物保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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