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按揭贷款合同纠纷中的银行抵押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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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怀民 

机构地区:[1]兴业银行总行,福建福州350003

出  处:《福建金融》2025年第2期50-54,共5页Fujian Finance

摘  要:为妥善处理因预售商品房无法交付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司法政策确立了优先维护购房者权益的价值导向,在烂尾楼纠纷中裁判由房地产企业向银行偿还贷款。由此,银行按揭贷款的风险加大,亟须加强对银行预告抵押登记权益的保护。预售房产的抵押担保是银行贷款发放的前置条件,烂尾楼纠纷处理中判定银行继续享有预告抵押登记权益也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虽然贷款合同随买卖合同的解除而解除,但抵押合同并不需随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的解除而解除,银行仍为预告抵押登记的权利人,房地产企业仍需受到该预告抵押登记的法律约束。实践中已有判决考虑到银行预告抵押登记的合法权益并予以有效保护,可为法院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有益借鉴。最后,文章建议应完善相关裁判规则,加强金融行业与司法机构的沟通,明确烂尾楼按揭贷款合同纠纷裁判在判令由房地产企业承担还贷义务的同时,银行对原案涉房产的预告抵押登记权益继续有效,以平衡好各方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关 键 词:烂尾楼 按揭贷款合同纠纷 银行 抵押权预告登记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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