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李永志 Li Yongzhi
机构地区:[1]东北师范大学,吉林长春130024
出 处:《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19-25,136,共8页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字时代著作权许可制度转型研究”(编号:23BFX067);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治理规则的体系化研究”(编号:20SFB3016)。
摘 要: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可版权性已在创作工具说、独创性客观说、法律拟制说等众多理论学说的支撑下成为普遍共识,但关于版权归属却产生了人工智能享有独立版权、现行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版权、共有版权以及约定版权的理论分野。在侵权责任视域下审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现有版权归属模式,存在责任主体难以确定、行业垄断风险加剧等现实困境。通过设立管理人或强制保险制度、替换责任认定规则等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应对价值,但并未触及权责配置失衡之根本。在人工智能与其操作者之间构建起“人工智能操作者具有版权人资格,人工智能具有独立地位”的新型共有模式才是困境突破的合理出路。通过对该新型共有模式的实现路径、具体规则以及适用的结果进行剖析,既可实现对新型共有模式的规范证成,亦可反向证立人工智能生成物当且仅当人工智能操作者在人机协作过程中具有独创性的个性化表达时才具备可版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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