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的适用规则构建——基于自我决定权与家长主义的衡平  

Constructing Applicable Rules for Trust-Breaking Crimes by Internal Personnel in Private Enterprises A Bal-ance Between Self-Determination and Paternalism

作  者:吴润其 Wu Runqi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42-48,共7页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二)》针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背信犯罪进行了重点规制,但在具体适用时仍具有较大争议。背信犯罪侵犯财产法益,自我决定权与家长主义的衡平讨论在其中具有可行性。结合犯罪性质,刑法在相关问题上应当采取软家长主义的立场选择,尊重企业的自我决定。针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认定规则、主体的判断标准、犯罪成立的主观要求以及追诉程序的启动条件等争议性问题需要以此为指引,构建符合价值衡平的适用规则。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十二)》 背信犯罪 自我决定权 家长主义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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