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63条的体系化适用为中心展开  

On Calculation of the Amount of Liquidated Damages:Centered on Systematized Application of the Article 60 to 63 of Interpretation of the Chapter of Contract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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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家棣 Jiang Jiadi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

出  处:《法律适用》2025年第2期80-95,共1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计算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可以遵循可得利益损失加其他损失的思路。其中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常见方法包括交易利润法、替代交易法、市场价格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还针对长期性合同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作出安排。在可得利益损失无法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时,还可以参考违约获利等因素予以确定。典型的其他损失如非违约方为实施替代交易额外支出的缔约成本等。完整的违约损失赔偿计算规则体系还应当包括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相关规则,对此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规则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在确定最终的损失赔偿数额时,还需要运用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与有过失规则等,对按照前述方法计算的数额进行限制与调整。

关 键 词:可得利益损失 其他损失 可预见性规则 违约损失赔偿数额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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