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家长主义及其对自我决定权的限制——兼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正当性根据  

Paternalism in Criminal Law and Its Limitation on th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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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卓行 DENG Zhuo-xing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市100105

出  处:《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5年第1期103-115,共13页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刑法家长主义,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被害人的长远利益,否定被害人同意效力,限制其自我决定权,阻止其实施自我损害行为。家长主义有所谓软硬之分,软家长主义不过是“得到同意的行为不违法”的另类表述,而硬家长主义则强调,无论被害人同意是否真实、自愿,都应否定其同意效力,从而兑现法益保护,为刑法干涉自我决定权找到正当化根据。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自我决定权是被害人是否选择与照护者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其保护法益是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因此,负有照护责任人员性侵行为入罪的正当性根据在于,一方面阻拦被害人作出仓促决定,另一方面抑制照护者因特殊身份而形成的不当压力。

关 键 词:刑法家长主义 自我决定权 保护法益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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