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税前扣除问题探析  

作  者:包关云 包卓群 徐波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 [2]浙江树人学院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25年第5期53-56,共4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  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农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内在机理、实施路径与水平测度:浙江例证”(20JDZD072)。

摘  要: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时该清算税款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中存在争议。核心争议点在于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时机和条件。不允许扣除的观点认为税金不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实缴税金才是企业所得税法的“发生”。笔者分析后认为,实缴税金只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税款所属期才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且税金与成本、费用一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应属“竣工结算清算”,补缴的税金为合理支出,应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关 键 词:税前扣除 土地增值税 所属期 相关性 清算 

分 类 号:F235.91[经济管理—会计学] D922.22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812.4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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