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浙江工商大学,杭州310018 [2]浙江理工大学,杭州310018
出 处:《地方财政研究》2024年第12期86-97,共12页Sub National Fiscal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绿色财政和绿色金融协同推动碳排放‘双控’的作用机制、路径与政策研究”(23BJY25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新发展格局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对产业升级影响的统计研究”(21CTJ019)。
摘 要:依法规范地方政府的预算调整行为,不仅是提高财政支出绩效、保障财政收支平衡的科学举措,也是全面落实预算法定原则、构建约束有力的现代预算制度的现实需要。继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地方人大”)强化了各地《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对预算调整行为的制度约束,并在预算调整范围及时间限制、预算调整方案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引入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询问权和预算修正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然而,基于所选取的31个省(区、市)2015年—2023年495份地方政府预算调整报告(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调查发现,地方政府预算管理仍存在预算调整范围不够明确、预算调整时间偏晚、预算调整幅度偏大及预算调整方案不够详细等4个方面问题。基于此,在明确预算调整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条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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