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下“认购碳汇”在生态司法中的适用  

Application of“Carbon Sinks Subscription”in Ecological Justice towards Achieving the“Dual-Carbon”Goal

作  者:顾向一[1] 陈瑶 Gu Xiangyi;Chen Yao

机构地区:[1]河海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24

出  处:《江淮论坛》2025年第2期84-93,共10页Jiang-huai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长江经济带跨界河湖治理法治保障研究”(22BFX131);河海智库要报项目“长江流域环境治理司法协同创新机制研究”(B240207054)。

摘  要:“认购碳汇”是贯彻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一种责任形态,是生态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路径。通过碳汇财产权权利属性的证成、中央与地方政策的协同推进以及碳抵消机制的健全与创新发展,可证立生态司法适用“认购碳汇”的正当性。因缺乏法律规范的明确指引,“认购碳汇”在生态司法中的适用仍存在诸多实践困境,具体表现为适用案件范围过宽、违背生态修复内在逻辑、实施效果欠佳、碳汇价值实现机制尚未成熟等问题。为了妥当准确地在生态司法中适用“认购碳汇”,应从合理确定适用“认购碳汇”案件范围、明确“认购碳汇”的替代性修复地位、加快建立多元主体协同机制和完善碳汇价值实现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助力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

关 键 词:“双碳”目标 认购碳汇 碳汇交易 生态修复 司法适用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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