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犯归责中行为违法性的程度要素  

On the Elements of the Degree of Illegality in the Imputation of Negligent Crime

作  者:郝川[1] 袁瑞 HAO Chuan;YUAN Rui

机构地区:[1]西南大学,重庆400715

出  处:《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40-49,共10页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

摘  要:司法实践中对于过失犯的认定,往往以行为是否违反了规范保护目的作为判断因果关系成立的标准,忽视了对行为违法性程度与危害结果大小的考察,难以得出合理的归责结论。刑事责任的归结是关于事实层面与价值层面的规范评价,过失行为的违法性程度与其造成的危害结果大小,对过失犯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过失行为的违法性程度越高,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越具有相当性,若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就应当肯定过失犯的成立;反之,过失行为的违法性程度较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次要作用,就不应当将过失的责任归属于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程度属于不法层面的要素,具有行为规范的功能,一方面能够作为过失犯的处罚根据,进一步明确因果关系相当性的判断,另一方面有利于厘清客观归责的逻辑,对其存在的质疑作出回应。

关 键 词:过失犯 规范保护目的 行为违法性 结果回避义务 客观归责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5.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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