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计分”监管模式下提高假释适用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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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必柱 

机构地区:[1]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2]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出  处:《福建法学》2024年第3期67-75,共9页

摘  要:学术界努力倡导假释适用,就假释适用率不高问题提出诸多对策,司法高层力推假释适用,就假释适用率提高出台许多政策,但假释适用率始终不高。假释适用率不高的本源在于:“服刑半程后适用”造成适用不便和无法实现对罪犯的有效激励;司法责任制风险顾虑造成适用者不敢适用,这种风险顾虑主要包括“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带来适用风险的不确定性、“适用即释放”带来适用风险的直接性和“一次用尽”带来适用风险的集中性。针对假释不便适用和不敢适用问题,可以借鉴减刑适用“入监不久可适用”、“预告提前释放”、“可多次适用”的特点,构建假释适用的前置程序,采取“预告假释”和“考核期限分次给与”制度解决问题,使得假释适用和减刑适用一样,可以在入监不久后便可适用,适用以后无需立即释放罪犯,并可对罪犯多次适用。建立“预告假释”和“考核期限分次给与”制度具有法理和逻辑上的可行性;符合现行刑事法律,无需修改现行刑法、刑诉法;完全可以在“考核记分”为手段的监管模式下运行,改革风险和成本基本为零;可以实现对罪犯进行有效激励和有效管控,优化社会治理,因此具有极大的可行性。

关 键 词:假释适用 预告假释 考核期限分次给与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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