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办案难点与应对——龚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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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挺 

机构地区:[1]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出  处:《福建法学》2024年第3期93-96,共4页

摘  要:【裁判要旨】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首先需要准确认定种子系伪劣,综合农作物种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的田间现场鉴定意见、科研机构出具的农作物品种DNA基因测序比对、种子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证明等证据,综合认定品种差异。认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同时还需满足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条件。实践中,因受制于农时、土壤、天气和种植水平等复杂因素,部分案件难以对使生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作出认定,故难以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依法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定罪处罚 商标权利人 刑事责任 DNA基因 科研机构 农作物种子 伪劣种子 田间现场鉴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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