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人事聘用服务期合同违约辞职责任的司法认定研究  

作  者:焦大维 

机构地区:[1]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金沟屯镇人民政府,河北承德06825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5年第7期138-140,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服务期是现代单位中劳动合同的关键内容,为保障用人单位利益、稳定单位人才队伍,很多单位都会以“服务期”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服务年限,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服务期内劳动者不得离职,否则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辞职违约金。关于违约问题,国内现行法律仅对劳动者违约情形与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作出说明。而在服务期合理界定、合同效力问题以及劳动者赔偿违约金数额等方面还存在争议,服务期违约辞职责任司法认定过程需综合考虑各类因素。而对司法认定程序展开研究,则有利于新形势下劳动法的进一步发展,且对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也有一定推动作用。

关 键 词:人事聘用服务期合同 违约辞职 司法认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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