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后美国对华救济政策与《中美救济协定》的形成(1946—1947)  

Postwar U.S.Relief Policy towards China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China-US Relief Agreement(1946—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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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大为 Gao Dawei

机构地区:[1]太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民国档案》2025年第1期83-94,共12页Republican Archives

摘  要:抗战结束后,中国面临着严重的粮食危机和通货膨胀。随着联合国善后救济项目的结束,国民政府积极寻求美国对华援助。194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救济援助法》,该法案旨在联合国善后救济项目结束后继续对欧洲、中国进行救济。美国一方面希望通过对华实施救济以缓解中国国内粮食短缺问题并维持国民党统治,另一方面美国力图避免使救济物资用于军事,以免直接卷入国共内战之中。在对华救济政策和《中美救济协定》的商讨中,美国国务院与美国驻华大使馆在救济总额和物资分配方案等方面出现了分歧。美国政府既不希望承担过多的对华救济负担,也不希望国民政府过度参与救济项目,最终确立了在美国直接监督下由美国授权的志愿机构直接参与的救济物资分配模式。作为过渡性条约,《中美救济协定》的签署与实施不仅标志着战后对华救济由联合国转向美国单独救济,同时也为1948年《援华法》出台后美国大规模援华打下了基础。

关 键 词:《中美救济协定》 美国援华 中美关系 美国国务院 美国驻华大使馆 

分 类 号:D829.712[政治法律—政治学] K266[政治法律—外交学] K712.54[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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