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劳动者损害谁来担  

作  者:马欢欢 

机构地区:[1]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庭内外》2025年第2期54-55,共2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案情介绍某化妆品店于2021年6月依法成立,属于自然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刘某。郑某于2022年2月入职该化妆品店,2022年5月,该化妆品店与郑某签订了劳动合同,郑某的工资每月由刘某通过微信支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郑某病假的请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存续期间 个人独资企业 微信支付 债权人 债务人 解散 投资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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