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量刑幅度变化时追诉期限的适用规则  

作  者:孙笑寒 张海霞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210000 [2]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2118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5年第2期22-26,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刑法》第87条确立了追诉期限与法定量刑幅度之间是静态的位阶对应关系,而非依附从属关系。在法定量刑幅度减轻的情况下,定罪处刑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而追诉期限应适用“从旧”原则,即以犯罪行为发生之时的法律规定评价行为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进而确定追诉期限。追诉期限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应保护社会各方的预期利益,不因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法律和司法解释修改、法定量刑幅度变化而变化。无论法定量刑幅度“由重变轻”或“由轻变重”,追诉期限应统一适用“从旧”原则。

关 键 词:追诉期限 法定量刑幅度 位阶对应 预期利益 从旧原则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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