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勾结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司法认定  

作  者:刘坤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2]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300222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5年第2期61-65,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模糊的犯罪类型群组,罪名相同但涵摄的犯罪行为模式不同。按照不同行为模式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可区分成违法型(非法获取型)和违约型(违反义务型),二者在构成要件、既遂标准、损失数额认定等均有所不同。准确区分犯罪行为模式对区分罪与非罪、入罪标准、量刑规则至关重要。在“内外勾结”获取商业秘密案件中,应实质化认定“内部人员”的行为特征。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主体应定格为负有保密义务且合法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关于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应适当扩大合理许可费的适用,以期达到有效惩治犯罪、维护竞争秩序的目的。

关 键 词:内外勾结 违法型 违约型 合理许可费 侵犯商业秘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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