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收益诉讼中如何认定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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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湘子 

机构地区:[1]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出  处:《住宅与房地产》2025年第7期36-37,共2页Housing And Real Estate

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大众法律意识提升,小区业主以法律方式维权的案例不断增加,向物业服务企业主张公共收益的案件数量与日俱增。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如何正确面对公共收益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在公共收益诉讼案件中,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必须要解决的前置问题,如果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本期将结合一起小区停车收益案,深入分析其中涉及的实务问题和法律问题,供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类似问题时参考借鉴。

关 键 词:诉讼主体资格 公共收益 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 诉讼请求 实务问题 前置问题 诉讼案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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