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互联互通的挑战与应对——以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为视角  

作  者:苏畅 

机构地区:[1]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5年第3期33-36,共4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摘  要:大型平台通过封禁行为垄断数据,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封禁行为的反竞争效果的认定存在法律适用的困难。通过引入平台互联互通义务可以有效界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以消除封禁行为的反竞争效果。但互联互通在社交网络、在线搜索和数字地图等互联网行业存在不同的实施障碍。可以通过区分不同模式的平台义务、尊重消费者选择权、鼓励行业自律管理和限制互联互通范围,以及建立互联互通收费规则、设置互联互通准入条件等方法完善互联互通制度。

关 键 词:平台封禁行为 平台互联互通 拒绝交易行为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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