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的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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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睿婧 陶峘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

出  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5年第3期59-62,共4页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基  金: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海南自贸港金融风险防范。项目编号:Hnky2021-9。

摘  要: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此前存在争议的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已在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得到明确认定,但社会组织作为补充性诉讼主体的资格却仍未被法律明确认可。基于《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度演进和体系化要求,社会组织具有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从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两方面进行分析并厘清现状,从正当性与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论证。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够弥补海洋环境保护中的专业资源和跨区域调查不足,有利于维护司法统一性、增强诉讼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而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保护。

关 键 词: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社会组织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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