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林慰曾 Lin Weizeng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77-91,共15页Ecupl Journal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金融扩大居民消费的法治保障”(项目号53111801097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消费者滥用网络评价的行为扰乱了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不利于网络评价信息与经营者信用之间的互动形成良性循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要求经营者不得雇佣消费者从事美化或虚假评价行为,但相关规定忽视了消费者作为评价主体的互助关系与消费者对交易秩序的社会责任。互联网平台通过构建经营者与消费者双向、多维度的评价体系,制定消费者网络评价的主体与行为规范,提供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填补了消费者滥用网络评价的责任疏漏。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平台主导初次规制、行政机关主导后续规制的合作规制模式。该模式对消费者滥用网络评价的行为进行了分类处置,符合大众预期和比例原则,能推动多元主体合作治理。为了进一步发挥合作规制的积极作用,一方面需要明确不同主体在规范消费者网络评价领域的职能分工,另一方面需要优化平台规制、行政规制以及司法裁判之间的衔接,引导消费者通过网络评价合理行使监督权,完善互联网市场良性竞争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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