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活动的程序表达——以参审职权与案件范围为视角  

The Procedural Expression and Implication of People’s Assessors Participating in Criminal Trials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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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瀚文 Zhang Hanwen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133-143,共11页Ecupl Journal

摘  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逐步设置程序让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通过梳理刑事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各自内涵并区分两者边界可知,事实认定是审判者经过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最终确认为真的事实,本质上属于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知。“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表明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范围应当限于本文论述的属于事实认定的部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亦应限定为有事实认定需要的案件,故在司法实践中应以有无事实争议及争议大小为标准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类型,通过降低适用案件数量,促使人民陪审制度集中适用于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

关 键 词:人民陪审员 刑事审判 事实认定 参审职权 案件范围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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