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数据纠纷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兼评“行为进路”和“权属进路”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Disputes between Corporations with respect to Data:Also Comments on the“Conduct Approach”and“Ownership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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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伟 Xu Wei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

出  处:《社会科学辑刊》2025年第2期183-192,共10页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  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23BFX014)。

摘  要:在企业数据纠纷中,争议最大的是当信息主体同意但数据持有企业不同意时,数据获取企业能否获取信息主体的数据。目前解决方案聚焦于数据持有企业和数据获取企业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形成了以行为不正当为核心的“行为进路”和以数据权益为核心的“权属进路”之争,对个人信息保护关注不足。企业数据纠纷的实质是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和数据持有企业的数据权益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故解决方案在于权利超越。个人信息权的积极权能决定了信息主体的意愿应优先于数据持有企业。解决企业数据纠纷应采“个人信息保护进路”,即在信息主体同意时,数据持有企业负有向数据获取企业提供必要的原始数据的义务。这一规则也可类推适用于非自然人用户场合。

关 键 词:个人信息权 数据权益 可携权 积极权能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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